(2002年10月24日大連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2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遼寧省消防條例》,結合大連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指導、督促本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條 縣及縣(市)區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公安派出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
鐵路、交通港航、民航系統和駐軍以及海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消防監督管理范圍,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條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公安、交通口岸、建設、城建、衛生、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與供水、供電、供氣、電信、鐵路、交通港航等單位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建立健全消防監督管理網絡體系、滅火搶險聯動指揮體系和火災自動報警監控系統,確保滅火搶險行動的統一調動和指揮。
第六條 建設、城建、水務、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按照消防規劃,組織建設公共消防設施,市政、供水、電信等單位負責維護,并保障其完好有效。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把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作為村民、居民自治活動的重要內容,組織村民、居民代表大會討論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并按照防火安全公約的要求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清除火災隱患。
村民、居民應當遵守電氣、燃氣和室內裝修防火安全規定。
第八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據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具體組織和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實行封閉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維護住宅區內的消防設施,保障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暢通。
第十條 同一建筑物有兩個以上產權人、使用人的,產權人、使用人和管理單位應當明確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消防設施的管理責任,并可以委托一方或者其他單位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建筑工程的施工單位(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為總承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應當建設臨時消防供水設施、消防車通道,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保證用電、動用明火作業和設置工棚、宿舍等臨時建筑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第十二條 公眾聚集的場所營業期間進行內部改建和裝修時,施工單位應當將改建、裝修區域與其他區域進行防火分隔,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從事電氣焊作業應當經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并設專人看護。
第十三條 設有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在消防設施處設立醒目樗,定期進行維護,清除妨礙消防設施使用的障礙物。未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不得拆除消防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十四條 建筑物、構筑物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其產權人、使用人或管理單位應當落實自動消防設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員,并定期維護保養,保證正常使用。
建筑物和構筑物的自動消防報警系統應當與城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網。
第十五條 賓館、酒店和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根據消防安全需要,配備有效的自救逃生器具。
第十六條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消防宣傳教育基地,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消防素質。
第十七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三)消防工程設計、施工、監理人員;
(四)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的人員;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應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